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思考
李小东 2017年9月16日
[提要]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严重,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本文在正确认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成环节及诚信体系建设现状基础上,探究一些完善诚信体系的路径和对策,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服务。
诚信是中华民族流传千年的美德,是中华民族历经千年的沉淀积累,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以及伴随衍生的各种新思潮,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传统诚信机制已无法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社会中各行业领域内的失信现象频发,使得社会信任普遍缺失,已成为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针对目前社会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社会诚信体系亟须建设完善,作为一种超越个人之上具有普遍作用的诚信机制,能够制约社会失信现象的发生,促使社会向着诚信公正的方向发展,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诚信的体系环境。
一、正确认识社会诚信体系
社会诚信体系,是由一系列彼此相关的维护社会诚信的理念、规则和行动所构成的对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约束力的规范系统。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由构成该体系的多个要素互相协同发挥作用,最终实现弘扬诚信行为,保障诚信行为利益,惩处失信行为利益,构建全民诚信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个完善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五个基本环节:诚信精神、法规体系、监管机构、社会协同和政府主导。社会诚信体系要求各个环节系统发挥作用,并且各个环节分清主次,发挥作用互相补偿。
诚信精神要求社会成员不但具有诚信方面的道德自律,而且对他人的社会诚信状况也要保持基本的信任。将诚信精神内化到个人的主观自觉和习惯中,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信任关系,最终达到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需要法规体系、监管机构、社会协同、政府主导各个环节之间协同系统发挥作用。
法律制度不断修正,逐渐完善,从而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有据可行,并依法对各个领域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诚信行为的相关利益,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促使诚信行为得到弘扬,失信行为逐渐减少直至消失,是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必要环节。
在社会诚信体系必备的五个基本环节中,政府主导在其中处于核心位置,起主导和指路的作用。它存在于其他四个环节之中,并在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主导和促进作用。只有自身清明,讲究诚信的政府,才会带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机制良性运行,从而引导社会诚信行为的增加和发扬,并最终实现诚信行为的良性循环。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整肃党纪、严惩贪腐,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有效提升了社会成员对政府主导的信任程度。同时,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明确包含“诚信”内容的法律法规,为相关监督机构有法可依、有据可行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互相协同,共同发挥作用,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在朝着越来越明朗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比较薄弱的环节,当前较为薄弱的是“监管机构”和“社会协同”两个方面,然而“监管机构”和“社会协同”又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法律法规体系无论多么完备,多么合理,如果不能得到监管机构正确、有效地执行,那么法律法规体系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丧失,因此监管机构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行成效直接影响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成效。现阶段我国诚信问题严重很大程度上与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或监管机构诚信缺失,导致社会成员或机构对诚信行为利益保障以及不诚信行为惩罚的监督机构公信度产生了怀疑,阻碍了社会诚信行为的弘扬和良性发展,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些地方政府监管机构或监管机构领导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逾越底线,滥用国家权力,严重侵犯公民利益;为牟取私利,而做出为一些不诚信行为逃避惩处而开绿灯的行为。此种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的监管环节,更给民众留下不良印象,从而致使公民对政府公信度的下降,公民不相信政府的情况屡有发生。这样的政府监管行为非但没有起到引导和弘扬社会诚信行为的作用,反而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监管机构本身需做到严格、公正、诚信、有效地执法。除了加强对监管机构领导官员的诚信精神教育外,还应加大对监管机构的党的监督和行政监督,通过多种手段联合作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拓宽社会和群众对政府监督的途径等,使民众的行为能够真正融入到政府行为的监督中来,以此提升监督机构在公民中的公信度,逐步在社会中建立诚信行为的良性影响和传播发展。
三、利用媒体和网络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所谓社会协同,就是公民在个人生活领域,以及在个人生活领域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协同发展。在我国,一些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公民社会组织大量出现,比如协会、社团、商会、慈善机构等。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促进社会协同,形成社会自治、公民自治的有效途径,这些机构的参与和发挥能够有效地使个人的行为参与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去。社会组织承担了与政府“强制性公共权力”相对应的“自治性公共权力”,对公民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管理约束职能。如社会组织可以有效打击一些企业和个人的不诚信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这些机构及团体的“自治性公共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补充促进政府“强制性公共权力”在社会诚信体系监督中的作用。
当代媒体和网络越来越发达,向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广阔自由的信息平台,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网络和媒体也为大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舆论平台,对一些不诚信行为的监督更加全面有效,从而使得公民行为能够有效地参与到社会行为的监督中,对促进社会诚信行为,打击失信行为具有显著的作用;同时,由于公民的参与,也能够提升对政府监督部分的社会公信力,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个人诚信系统
社会诚信体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根据其在总体结构中的位置,大致可将其概括为四个子系统:政府诚信系统、行业诚信系统、公众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
在构成社会诚信体系的子系统中,不管是政府诚信系统、行业诚信系统还是公众诚信系统,其最终行为都要落实到个人行为中,需要通过个人的行为进行表达和实现。因此,对个人诚信系统的约束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在市场经济下,利益原则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必然会使市场主体也就是个人,面临诚信与不诚信的道德选择,在此种情况下,个人良好的道德自律和法律自律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对个人诚信的社会管理,只有通过两个方面因素的协同作用,才能确保个人在诚信与不诚信的道德选择中做出正确选择。
加强对个人诚信的社会管理,首先需要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内部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公正;其次,还应完善个人诚信缺失的惩戒措施,保证诚信档案的约束力。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应根据其程度和情节决定,可包括行政处罚、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等,使其失信成本大大超过收益,并且一处失信,处处受到限制。通过对诚信权益的保障和失信行为的惩处,实现个人诚信行为的常态化建立。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